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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 中華福音神學院推廣延伸神學教育處「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」
中華福音神學院推廣延伸神學教育處「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」

111年7月20日

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,請您於報名前,務必詳細閱讀本聲明書之各項內容,若您同意中華福音神學院推廣延伸神學教育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您與相關人員之下列個人資料,始繼續進行後續相關步驟。

一、機構名稱:中華福音神學院推廣延伸神學教育處(以下簡稱本處)

二、法定之特定目的:基於法定之教育或訓練行政(109),本院為辦理學生招生、學籍、傳遞學院事工等目的,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。

三、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:學生透過實體、電子系統報名而取得學生個人資料。

四、個人資料之類別:識別個人者(C001)、辨識財務(C002)、身份證字號(C003)、個人描述(C011)、家庭情況(C021)、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(C023)、所屬教會(C037)、職業(C038)、學校紀錄(C051)、學生紀錄(C057)、宗教信仰(C120)。

五、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:
1.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: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,其餘依本處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為限。
2.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:(1)臺灣地區(包括澎湖、金門及馬祖等地區) 。(2)與本處簽訂學術合作、學生交流、文化交流、工讀實習、產學合作協議之境外地區學校、教會、企業、團體等。
3.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:本處及委任其處理本活動相關事務之必要第三人,作為學校與學生公務聯繫之用。
4.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:(1)電子文件、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。(2)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。

六、學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,導致無法進行報名、課務通知及緊急事件聯繫、學生成績送達等等,將會影響後續服務之權益。

七、學生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;請求製給複製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學生行使上述權利時,須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單位提出申請。若委託他人辦理,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。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,本處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,以為憑辦。

八、前條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,不得妨礙本單位依法所負之義務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,個資當事人如提出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,經評估會妨礙本處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,或導致本處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,本處得拒絕之,並繼續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。若因您行使上述權利,而導致權益受損時,本處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。

九、學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,應均為真實且正確;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,學生必須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處辦理更正。如未提供真實、正確及完整之個人資料,將會損及個資當事人於本處之各項權益。

十、本處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,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。

十一、本告知聲明書置放於本處網站,本處保留隨時修改本聲明書之權利,本處修改時,將於本處網頁公告修改之內容,不另作其它通知。

十二、對於本聲明書或個資有任何問題,請與本處聯絡。電話:(02)2365-9151分機202、204、264;電子郵件:tee@ces.org.tw